職工下班后外出就餐受傷,能否算工傷?
案情回顧
公司職工迭某中午下班后在廠外飯店就餐時不慎滑倒,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左側(cè)股骨頸骨折。
事后,迭某向當?shù)厣鐣kU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當?shù)厣鐣kU行政部門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后,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作出不予認定迭某為工傷的決定。迭某不服,以就餐行為是繼續(xù)正常開展工作的前提為由,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鹦姓V訟,法院一審、二審經(jīng)審理后均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迭某為工傷的決定。
案例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職工在工作時間前后從事與工作過程有關的運輸、清理、備料、安全、存儲、收拾工具等行為,且必須強調(diào)在工作場所內(nèi)。本案中,迭某下班后在廠外飯店就餐時不慎摔倒受傷,不符合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來源/中國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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